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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3民初2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丹东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诉被告丹东滨海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东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丹东滨海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3民初2080号原告:丹东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滨江中路108号水利大厦7层。法定代表人:殷小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包莹莹,女,汉族,原告公司职员,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被告:丹东滨海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安民镇黄海大街1115-1号。法定代表人:刘建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丹东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诉被告丹东滨海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东市汤池镇汤池村第八村民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05元,减半收取41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