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执354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郦晨华、陈雄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郦晨华,陈雄伟,郦满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354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郦晨华,女,1975年11月18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陈雄伟,男,1976年5月4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郦满莲,女,1979年1月11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诸商初字第51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6日依法在诸暨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发布拍卖公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陈雄伟所有的坐落在暨阳街道健康路39号701室房产及对应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诸字第××号;土地证号:诸暨国用(2002)字第1-68**号]。2017年6月9日第三人丁才华(公民身份号码:)以43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陈雄伟所有的坐落在暨阳街道健康路39号701室房产及对应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诸字第××号;土地证号:诸暨国用(2002)字第1-68**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丁才华(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上述房地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丁才华时起转移;二、买受人丁才华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并负担相关费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波代理审判员 周 超代理审判员 周培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