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民辖终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卓尔控股有限公司、肖时国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卓尔控股有限公司,肖时国

案由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民辖终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卓尔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楚天大道特*号*号楼。法定代表人:夏禹,该公司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时国,男,1978年1月22日出生,瑶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湖北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卓尔控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肖时国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民初64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卓尔控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管辖权异议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卓尔控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卓尔控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童海超审判员  叶 宇审判员  彭 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琳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