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民初1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梅奎发与施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奎发,施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04民初1626号原告:梅奎发,男,1976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华荣,安徽维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俊,男,1966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马鞍山市雨山区。原告梅奎发与被告施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梅奎发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华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施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梅奎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施俊支付货款57226元,利息11445.2元,合计68671.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原告与被告双方口头约定由被告购买原告的废钢,被告先后从原告处购买废钢50.13吨,每吨1740元,共计人民币87226元。2015年5月16日,原告与被告结账,因被告无钱支付,遂书写欠条一份,并保证2015年6月20日前归还,如到期不还加倍罚款。后被告于2015年6月20日付款30000元,尚欠57226元。原告多次催索此款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被告施俊未答辩。原告梅奎发举证如下;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双方主体资格适格2、欠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购买废钢欠原告货款,被告保证还款期限及承诺逾期不还罚款的事实。其中该证据有一个笔误,罚款写成了发款。被告施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原告提举的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查明:2014年9月,原告梅奎发与被告施俊口头约定由施俊购买梅奎发的废钢,施俊先后从梅奎发处购买废钢50.13吨,每吨1740元,共计人民币87226元。2015年5月16日,梅奎发与施俊结账,施俊书写欠条一份,表示欠梅奎发废钢款87226元,归还日期为6月20日,如到期不还加倍罚款。后被告于2015年6月20日付款30000元,尚欠57226元。本院认为:梅奎发与施俊双方达成的买卖废钢的口头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买受人施俊买取废钢后应按约支付货款,未按约支付货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梅奎发要求施俊支付货款并承担拖欠货款一年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计算利息的利率应予以调整,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即按年利率6.5%的标准计算。施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施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梅奎发货款5722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719.69元。二、驳回梅奎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16元,减半收取计758元,由施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开海雁附1:本案证据目录一、原告梅奎发提交证据和证明目的如下: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双方主体资格适格;2、欠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购买废钢欠原告货款,被告保证还款期限及承诺逾期不还罚款的事实。其中该证据有一个笔误,罚款写成了发款。二、被告施俊未提交证据。附2: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对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