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岳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03民初656号原告:张某,现住白银市。被告:岳某,住甘肃省靖远县。原告张某与被告岳某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经审查,岳某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均在甘肃省靖远县东升乡红湾村红湾社45号,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张金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党国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