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3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肖俊中与蒋正宗、王记金、宾锋、段立忠、曹兵、衡山县道路运输管理所、衡山县新旅客运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东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俊中,蒋正宗,王记金,宾锋,段立忠,曹兵,衡山县道路运输管理所,衡山县新旅客运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东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八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