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02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02刑初195号公诉机关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某某,公民身份号码×××,群众,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2017年3月3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承双桥检公诉刑诉[2017]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丽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2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侯某某驾驶冀HZ12**号小型机动车由南向北方向行驶至承德市双桥区石油学校时被交通警察查获,发现其有饮酒驾驶嫌疑,遂将其带至承德市第一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经检测,被告人侯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28mg/100ml。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3月22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侯某某驾驶冀HZ12**号小型机动车由南向北方向行驶至承德市双桥区石油学校时被交通警察查获,发现其有饮酒驾驶嫌疑,遂将其带至承德市第一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经检测,被告人侯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28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侯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邓立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