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民申3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阳西县儒洞塑料薄膜机械制袋厂、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阳江阳西供电局供用电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阳西县儒洞塑料薄膜机械制袋厂,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阳江阳西供电局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申34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阳西县儒洞塑料薄膜机械制袋厂。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儒洞镇325国道边。投资人:许群峰,厂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阳江阳西供电局。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人民大道**号。负责人:何平,局长。再审申请人阳西县儒洞塑料薄膜机械制袋厂(以下简称儒洞薄膜厂)因与被申请人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阳江阳西供电局(以下简称阳西供电局)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7民终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儒洞薄膜厂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再审。阳西供电局提交意见称,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不予受理儒洞薄膜厂提起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供用电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焦点是儒洞薄膜厂要求阳西供电局赔偿2013年1月、2月、3月、5月的税款损失和利息,以及4月、6月、7月、8月税款利息损失能否支持。首先,从《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的时间、阳江市供电局针对儒洞薄膜厂的网络问政投诉的回复以及《沙扒儒洞新圩中心供电所用户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领取登记表》等可以看出,阳西供电局已在收取儒洞薄膜厂缴付的2013年2月、3月、5月电费的当月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已告知儒洞薄膜厂发票在沙扒儒洞新圩中心供电所营业厅领取。儒洞薄膜厂主张其曾前往领取发票但阳西供电局不肯交付,儒洞薄膜厂该主张没有证据证实,不予支持。儒洞薄膜厂没有及时领取2013年2月、3月、5月的发票并办理认证、扣抵税款,导致无法抵扣税额,相应的损失应由儒洞薄膜厂承担。故儒洞薄膜厂诉请阳西供电局赔偿2013年2月、3月、5月的税款损失及利息,不予支持。其次,阳西供电局提供的《沙扒儒洞新圩中心供电所用户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领取登记表》没有登记2013年1月的发票,阳江市供电局作出回复的时间2013年8月6日也超过了180天的认证期限,即使儒洞薄膜厂收到回复后立即领取该月增值税发票也不能抵扣相应税额,相应的损失应由阳西供电局承担,儒洞薄膜厂诉请阳西供电局赔偿2013年1月税款损失及利息,予以支持。至于儒洞薄膜厂主张的2013年4月、6月、7月、8月的税款利息损失问题。因儒洞薄膜厂承认上述四个月的发票已成功办理认证、抵扣税款。儒洞薄膜厂要求阳西供电局赔偿上述月份的税款利息损失理据不足,故对儒洞薄膜厂该诉请,亦不予支持。二审法院关于儒洞薄膜厂主张的税款损失及利息损失问题的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另外,儒洞薄膜厂在二审中新增加的2009年1月至2013年8月用电明细及电力运行设施线路损失和医疗费损失528.7元请求,因阳西供电局不同意调解,二审法院不予审理并无不当,儒洞薄膜厂可另循途径解决。综上,儒洞薄膜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阳西县儒洞塑料薄膜机械制袋厂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学辉审判员 黄立嵘审判员 洪望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 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