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9执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钊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0429执保154号申请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县支行,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区洺关镇新洺路与育文街交叉口东南角。负责人:刘广宇,该行行长。被申请人:张德成,男,1966年10月24日生,住安徽省凤阳县。被申请人:梁江菊,女,1966年9月3日生,住址同上。被申请人:任永刚,男,1976年4月17日生,住邯郸市永年区。被申请人:连红敏,女,1978年10月2日生,住邯郸市永年区。被申请人:刘钊菊,女,1972年3月10日生,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被申请人:梁振玉,男,1969年11月12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张德成等六被申请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冀0429民初16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张德成等被申请人价值123000元的财产或冻结等额银行存款。本案在保全过程中,经网络查控,冻结被执行人张德成银行存款100.45元、冻结梁振玉银行存款42466.10元。共计42566.55元。本案的保全结果为部分保全。执行员 张利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