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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3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振芳与王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芳,王建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3010号原告:王振芳,女,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王建飞,男,35岁,住梁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芳与被告王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王振芳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振芳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振芳负担。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丽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