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3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振芳与王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芳,王建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3010号原告:王振芳,女,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王建飞,男,35岁,住梁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芳与被告王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王振芳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振芳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振芳负担。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丽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