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孙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392号申请执行王某,男,生于1980年11月29日,汉族。被执行人孙某,女,生于1987年2月21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4)仁寿民初字第1160号王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某主动支付申请执行王建如18000元,并缴纳执行费17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仁寿民初字第1160号民事调解书(2014年4月起—2017年3月止每年6000元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煜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