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执恢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曹启家、陈小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曹启家,陈小蕾,广州市真莱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4执恢1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猎德大道68号广州民生大厦。法定代表人:邱尚启。被执行人:曹启家,男,197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陈小蕾,女,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广州市真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联合村龙头市场尚勤路116第7层703,组织机构代码05256453-7。法定代表人:曹启家。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曹启家、陈小蕾、广州市真莱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穗仲案字第214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被执行人曹启家、陈小蕾、广州市真莱贸易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7000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除本院已在另案【(2015)穗花法执字第1511号】一案查封被执行人曹启家名下有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凤凰北路32号1区23座601房的房产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需待另案评估、拍卖得款后方能进一步处理。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除在另案查封被执行人曹启家名下的房产需等待评估、拍卖后方能进一步处理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建飞审判员 王大亮审判员 李 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秋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