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执3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广州侨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卓键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2017)粤0103执32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侨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卓键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3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州侨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同康路231号101铺。法定代表人:何忠,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广州卓键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荔湾区光复北路754-788号三楼。法定代表人:赖国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侨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卓键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103民初20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支付租金3438350.91元、执行费36784元的义务。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7年1月27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经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243.79元,扣除本案执行费50元后,余款退还申请人。本院经向车辆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现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目前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粤0103执325号案本次尚未执结的标的金额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国樑审判员 伍卫东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家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