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7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广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广涛,张兰妮,袁运海,任广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7执35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本志,董事长。被执行人:任广涛,男,1977年3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张兰妮,女,1977年7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袁运海,男,1970年4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任广雨,男,1978年3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本院在执行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任广涛、张兰妮、袁运海、任广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拓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素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