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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4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4062昆山富奕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昆山合锦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40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合锦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水秀路1415号9号房。法定代表人:夏小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富奕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朱家湾路8号4号房。法定代表人:黄碧媛,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昆山合锦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山富奕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11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昆山合锦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能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昆山合锦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昆山合锦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鲁江审判员  柏宏忠审判员  管 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嘉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