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3执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泾县皖东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迈吉尔模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泾县皖东机械有限公司,安徽迈吉尔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3执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泾县皖东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兆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光元,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安徽迈吉尔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敏,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泾县皖东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迈吉尔模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作出(2016)皖1823民初1789号民事调解书,约定:一、被告安徽迈吉尔模具有限公司确认欠原告泾县皖东机械有限公司加工承揽费共计572347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23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于2016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二、原告泾县皖东机械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9823元,减半收取为4911.50元,由被告安徽迈吉尔模具有限公司负担。然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由于被执行公司经营不善等原因,已欠下较多债务,在多家法院有多个执行案件不能执行到位,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对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下落时再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823民初17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友葆审判员 吴同斌审判员 胡银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巢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