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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张纪选、杨德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纪选,杨德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冀1125执72号申请执行人张纪选,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杨德敏,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纪选与杨德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财产,并申请本案暂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明执行员 李 垂执行员 李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小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