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05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明中与易际沛、蒋丽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中,易际沛,蒋丽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05602号原告:张明中,男,197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钞,苍南县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易际沛,男,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蒋丽星,女,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中与被告易际沛、蒋丽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明中在收到本院缴款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33元,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的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福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汤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