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终4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北京昌平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相扬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昌平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扬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48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昌平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环东路32-6号。法定代表人:贺光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波,男,北京昌平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珊丹,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相扬,女,1988年1月15日出生。上诉人北京昌平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商村镇银行)与被上诉人相扬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4民初2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包商村镇银行一审期间提交了相扬签字的调岗通知书,但一审法院对该证据未予审查,以致对与该证据直接相关的相扬调岗调薪情况未予认定;此外,一审法院对相扬调岗前后的工资标准也没有进行审查,导致本案基本事实不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4民初270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北京昌平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佳洁审判员 赵 斌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可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