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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江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81刑初908号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某,男,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28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9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公诉机关以融检公诉刑诉〔2017〕7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1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江某在福清市玉屏街道玉泉路27号家中,容留吸毒人员蔡某、游某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2016年12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江某在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蔡某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3、2017年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江某在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杨某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4、2017年2月11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江某在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蔡某、林某、俞某、“陈某”(另案处理)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5、2017年2月26日晚上,被告人江某在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蔡某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2017年3月27日,被告人江某在福清市玉屏街道玉泉路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并从江某家中扣押到冰壶1个。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江某违反毒品管制法规,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江某判处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江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江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18年2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敦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文婷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