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2执恢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永乐与原浩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乐,原浩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2执恢156号申请执行人:王永乐。被执行人:原浩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永乐与被执行人原浩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永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这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7)晋0522执恢1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白敏敏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