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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10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鞠小琼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王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小琼,王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0069号原告:鞠小琼,女,198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王臣,男,198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鞠小琼与被告王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鞠小琼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鞠小琼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鞠小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鞠小琼负担。审判员  宋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凤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