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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5执1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程长青与房县银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长青,房县银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5执1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长青,房县七河中学教师。被执行人房县银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房县城关镇西水路23号。法定代表人刘家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程长青与房县银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房县银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6)鄂0325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证券、车辆、房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柯尊玖审判员  罗和武审判员  张 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