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6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岷政与李子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岷政,李子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6民初451号原告:王岷政,男,1998年4月1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洲,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子仁,男,1975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原告王岷政与被告李子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王岷政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岷政以双方就赔偿事宜正在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岷政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岷政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俊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宏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