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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6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郑州鑫然食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航天面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鑫然食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郑州航天面粉有限公司,王济民,武淑梅,王素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6执343号申请执行人:郑州鑫然食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郑州航天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上汜路西段。法定代表人:王济民。被执行人:王济民,男,1954年9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淑梅,女,1957年12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素娟,女,1985年12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州鑫然食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州航天面粉有限公司、王济民、武淑梅、王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郑州鑫然食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案中的被执行人为郑州航天面粉有限公司,执行案号为(2017)豫0106执343号。(2017)豫0106执343号案件: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的(2016)豫0106民初字第1024号民事判决书,向郑州鑫然食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土地转让费xxx元并支付利息,向郑州鑫然食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款项xxx元及保险费30275.5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xxx元,保全费xx元,执行费xxx元。鉴于上述案情,为便于执行,故将(2017)豫0106执343号案件并入(2017)豫0106执292号案件中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案号为(2017)豫0106执343号并入(2017)豫0106执292案件,予以合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宋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德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