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73民初2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广州拉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恒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蓝苑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拉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州市恒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蓝苑强
案由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73民初2210号原告:广州拉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夏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广州市恒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蓝苑强。被告:蓝苑强,男,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原告广州拉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钩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恒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浪公司)、蓝苑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拉钩公司法定代表人夏伟到庭参加诉讼。恒浪公司、蓝苑强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拉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拉钩公司与恒浪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签订的《威购商城软件》开发版合同;2.判令恒浪公司、蓝苑强返还拉钩公司购买威购商城系统的款项10000元及阿里云服务器的款项4000元;3.判令恒浪公司、蓝苑强向拉钩公司支付30%违约金4200元。事实和理由:拉钩公司与恒浪公司2016年3月16日达成《威购商城软件》开发版合同,随后拉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蓝苑强私人银行账户以转账的方式支付全部合同款项14000元。恒浪公司及蓝苑强收到费用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造成违约事实。经多次致电拉钩公司及蓝苑强,蓝苑强一直以自己忙为理由拖延,后来不再接听电话,在最后一次通话中,通过其他人接听电话称恒浪公司已经倒闭。由于恒浪公司已经无法向拉钩公司提供相应的产品服务,也从未履行过合同中的电话、电子商务交流会议、商业策划等跟踪服务,故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诉讼过程中,拉钩公司变更第3项诉讼请求为:判令恒浪公司、蓝苑强向拉钩公司支付占用14000元的利息损失,从2016年3月16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以14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恒浪公司及蓝苑强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据拉钩公司提供的《威购商城软件》开发版合同,拉钩公司(甲方)与恒浪公司(乙方)于2016年3月16日签订该合同,就甲方向乙方购买《威购商城软件产品》达成如下协议: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产品,需包括产品的安装运行程序、产品的开发说明文档和数据库文档。甲方向乙方购买《威购商城软件产品》产品及费用清单列表显示,产品名称“威购商城系统”,开发版1套,优惠价10000元,备注“提供PC端+微信端+安卓苹果+苹果端”,阿里云服务器1套,优惠价4000元/年,备注“配置:CPU4核、内存4G、带宽独享4M、硬盘100G、操作系统WindowsServer2008中文版”,合计金额¥14000元。以上定制版本乙方需根据甲方需求进行开发,并进行免费维护和升级。甲方以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产品货款14000元支付给乙方。支付以后乙方在6个工作日内将本产品《威购商城管理系统2015》PC+微信+APP安装到甲方指定服务器调试好。甲方支付费用以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完成定制功能IOS开发、25个工作日后完成PC+微信端的定制内容开发…甲方在运营过程中,乙方提供网站运营及推广指导,电子商务交流会议、商业策划跟踪服务…本协议有效期为终身,本协议高于其他相违的口头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尾部签字盖章处,盖有拉钩公司及恒浪公司的公章,并有夏伟、蓝苑强的签名。据拉钩公司提供的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夏伟卡号62×××77的中国工商银行36×××90账号于2016年3月16日通过ATM交易支出14000元至蓝*强6212263602*****6099账号。开庭审理过程中,拉钩公司称,蓝苑强是恒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时,蓝苑强系授权代表。按照蓝苑强的要求,款项于签订合同的当天由拉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夏伟打到蓝苑强指定的个人账户。但之后,恒浪公司并未按合同履行义务,打电话给蓝苑强,蓝苑强不接,之后微信、QQ均无法联系。现蓝苑强已将夏伟拉入黑名单,如有需要可以提供与蓝苑强之间的通话记录清单。蓝苑强的电话是186××××1586、微信号是×××、昵称是路途。因对方推荐开发涉案商城软件,合同约定拉钩公司需指定服务器,由于拉钩公司不懂软件业务,对方称阿里云服务器是最好的,就由其帮助购买,拉钩公司将购买费用一并交付,但恒浪公司及蓝苑强收款后,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也没有提供阿里云服务器。现蓝苑强不接电话,也无法联系到恒浪公司。因恒浪公司没有交付任何软件,也没有履行任何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要求解除合同。蓝苑强收取合同款项,应与恒浪公司退回该款项。由于恒浪公司一直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拉钩公司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存在损失,对方口头承诺30%的违约金标准,但恒浪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合同中没有明确,故要求恒浪公司、蓝苑强支付占用14000元的利息损失,从拉钩公司支付该款项之日起计至恒浪公司、蓝苑强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据拉钩公司提供的恒浪公司电子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资料,恒浪公司原系蓝苑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成立于2006年4月29日,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服务、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软件服务、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等。2011年7月18日,蓝苑强将原出资105万元中的15.75万元股本(持股比例15%)转让给吴玮。经申请,恒浪公司股东变更为该两人。注册资本仍为105万元,本院认为,恒浪公司及蓝苑强不到庭应诉,放弃了对拉钩公司所主张之事实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拉钩公司与恒浪公司双方签订的《威购商城软件》开发版合同是各自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于签订之日2016年3月16日起成立并生效。拉钩公司与恒浪公司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关于拉钩公司请求解除涉案合同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拉钩公司与恒浪公司在合同中约定,拉钩公司以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产品货款14000元支付给恒浪公司。支付以后,恒浪公司应在6个工作日内将本产品《威购商城管理系统2015》PC+微信+APP安装到拉钩公司指定服务器调试好,且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定制功能IOS开发,25个工作日后完成PC+微信端的定制内容开发。恒浪公司提供给拉钩公司的产品,需包括产品的安装运行程序、产品的开发说明文档和数据库文档。但截至本案起诉时止,据拉钩公司陈述,恒浪公司一直没有依照合同约定向拉钩公司履行义务,且无法联系,在恒浪公司未到庭提出相反意见的情况下,本院认定拉钩公司陈述成立,恒浪公司没有任何愿意履行合同债务的意思表示,致使拉钩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恒浪公司在本案中的上述行为属于上述合同法规定的关于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拉钩公司自签订合同之日即向恒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蓝苑强的账户支付全部合同款项,作为讼争合同的守约方当事人,在恒浪公司迟延履行债务、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目的时,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享有解除合同的法定权利。因此,拉钩公司请求本院解除涉案合同,理据充足,予以支持。关于拉钩公司请求恒浪公司、蓝苑强返还已支付的14000元购买威购商城系统和阿里云服务器款项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由于导致合同解除的原因在于恒浪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完成安装软件系统、定制功能和内容开发以及交付服务器,且依照拉钩公司所述,失去联系,使得拉钩公司就签订涉案合同的目的事实上已不能实现。在涉案合同解除后,拉钩公司对于其已经履行的合同义务,其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故拉钩公司的上述主张,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关于拉钩公司主张利息损失的问题。由于本案合同的解除责任在于恒浪公司,恒浪公司的行为毫无诚信可言,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涉案合同未对违约责任予以约定,恒浪公司收取拉钩公司14000元,却未提供拉钩公司所要求的软件系统、服务器,更无法提供定制开发服务和后续的维护、升级,给拉钩公司造成占用资金的利息损失,拉钩公司的该项主张,合理正当,利息计算标准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3月16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恒浪公司、蓝苑强均未到庭,拉钩公司法定代表人夏伟账户支付至蓝苑强个人账户的14000元,蓝苑强是否代恒浪公司收取以及有无转交至恒浪公司,无法查证,故该款项的返还及利息损失的负担,均应由恒浪公司、蓝苑强一并承担。综上所述,拉钩公司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均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广州拉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恒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签订的《威购商城软件》开发版合同;二、广州市恒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蓝苑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广州拉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购买威购商城系统的款项10000元及阿里云服务器的款项4000元;三、广州市恒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蓝苑强向广州拉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占用上述第二项款项的利息损失,自2016年3月16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以14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5元,由广州市恒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蓝苑强共同负担(该受理费已由广州拉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不作退回,其同意广州市恒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蓝苑强应负担部分于上述判决履行期限内向其径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佘朝阳人民陪审员 陈 杰人民陪审员 吴桄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刘小艳书 记 员 刘永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