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4执恢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分公司与潘艳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分公司,潘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4执恢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长宁县长宁镇竹都大道220号。被执行人:潘艳,女,生于1981年5月21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住长宁县竹海镇新桥村六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宁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194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潘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实际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子强审判员 杨 云审判员 胡小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