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1民初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尹艳兵与周口市金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艳兵,周口市金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1162号原告:尹艳兵,男,汉族,1980年9月10日出生,住汝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爱本,系扶沟县曹里乡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周口市金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扶沟县城关镇花园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057236401J。法定代表人:陈爱和。原告尹艳兵诉被告周口市金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尹艳兵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口市金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尹艳兵申请撤回对周口市金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艳兵撤回对被告周口市金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20元,由原告尹艳兵负担。审 判 长 李国会审 判 员 顾孝勇人民陪审员 梁爱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邹昌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