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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3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贾彬与王吉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彬,王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3执262号申请执行人贾彬,住四平市。被执行人王吉海,住辽宁省铁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彬与被执行人王吉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10416元及利息。执行中被执行人王吉海主动将执行款5000元于2017年6月6日汇入本院帐户并同意年底前一次性偿还余款,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303民初17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文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