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全勇、徐修银与四川省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全勇,徐修银,四川省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执35号申请执行人:朱全勇。申请执行人:徐修银。被执行人:四川省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一段四号。法定代表人:陈洪,总经理。朱全勇、徐修银与四川省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2015)达中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朱全勇、徐修银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达中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指定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运宇审判员 冯 忠审判员 苏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晓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