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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辖终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佛山市湘富金阳不锈钢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蓝鸟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湘富金阳不锈钢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蓝鸟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7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湘富金阳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朱建军。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诺,广东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蓝鸟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陆卫和。上诉人佛山市湘富金阳不锈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蓝鸟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275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合同约定管辖的条款为被上诉人设定的格式条款,其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上诉人注意,导致上诉人未注意该条款,依法应当撤销。本案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佛山市禅城区,故本案应由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涉案《佛山市南海区蓝鸟燃气有限公司液化气供应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本合同争议问题双方可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诉讼到供货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供货方即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蓝鸟燃气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蓝鸟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佛山市南海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述管辖条款可以认定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纠纷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并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据此,原审法院作为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