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申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明明诉上海同余祥土特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明明,上海同余祥土特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申3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刘明明,男,195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上海同余祥土特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40弄16号-18号。法定代表人廖金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美元,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飞,上海坤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刘明明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同余祥土特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余祥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6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刘明明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明明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明明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陶永信审判员 许 京审判员 毛慧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茅海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