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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7102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韩存芳、高尚红与严林年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存芳,高尚红,严林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威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7102执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存芳,女,汉族,1965年3月5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申请执行人:高尚红(系韩存芳之夫),男,汉族,1964年11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也系韩存芳的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严林年,男,汉族,1980年2月4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本院在执行高尚红、韩存芳申请执行严林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严林年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银行扣划严林年银行存款22400元,其本人自动履行6000元,至今仍有15145元(含执行费545元)尚未履行,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其他金融机构及对被执行人严林年住所地的派出所、村委会、邻居、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调查取证,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严林年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其名下的×××号小客车因手续不全,无法进司法拍卖,且其故意躲避法院执行,拒不接听电话,本院将其依法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在电视等媒体上予以爆光,且多次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同时要求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给予协助查控,但至今未果。在进行执行约谈中申请执行人高尚红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对法院执行调查也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短期内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于剩余的15145元赔偿款(含执行费545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