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02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内蒙古恒盛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王守财、席振花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恒盛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王守财,席振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02执265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恒盛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公园南路39号银都大厦B座6层615室。法定代表人江勇,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守财,男,汉族。被执行人:席振花,女,汉族,系被执行人王守财的妻子,。本院在执行内蒙古恒盛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王守财、席振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王守财、席振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包文胜代理审判员 史彦彬代理审判员 吕 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苏 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