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成广、张智强、张成书、张向荣、李进、陈德、唐先国与吴治江、赵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广,张智强,张成书,张向荣,李进,陈德,唐先国,吴治江,赵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115号申请执行人张成广,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申请执行人张智强,男,199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申请执行人张成书,男,195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申请执行人张向荣,男,198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申请执行人李进,男,197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申请执行人陈德,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申请执行人唐先国,男,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七位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智强,男,199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吴治江,男,197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赵燕,女,197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系被告吴治江妻子。本院已受理张成广、张智强、张成书、张向荣、李进、陈德、唐先国申请执行吴治江、赵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吴治江、赵燕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信息、车辆、房产等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治江、赵燕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张成广、张智强、张成书、张向荣、李进、陈德、唐先国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张成广、张智强、张成书、张向荣、李进、陈德、唐先国撤回执行。如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间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栾心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成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