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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03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吴某乙、吴某丙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3执241号申请执行人吴某甲,女,197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吴某乙,女,198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吴某丙,女,198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鹤岗市工农区14委*组。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吴某甲与被执行人吴某乙、吴某丙继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吴景丽依据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3民初43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3民初4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业人民陪审员 :高宏颖人民陪审员 :韩凤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红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