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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2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应梅申执曾卫东、邓玉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梅,曾卫东,邓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2执448号申请执行人应梅,女,1980年2月8日出生,住自贡市大安区。被执行人曾卫东,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邓玉兰,女,1963年7月9日出生,住自贡市自流井区。应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曾卫东、邓玉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通知确定的义务。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曾卫东、邓玉兰所有的坐落于自流井区建筑面积为126.83平方米的住房(产权证号20xxxxx**号)予以查封。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拍卖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曾卫东、邓玉兰所有的坐落于自流井区建筑面积为126.83平方米的住房(产权证号20xxxxxx**号)予以拍卖,拍卖变价所得价款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案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辛玉审判员  郭礼平审判员  杨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古 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