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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宋锦华与李和坪、马翠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锦华,李和坪,马翠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454号申请执行人宋锦华,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和坪,男,汉族。被执行人马翠娥,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锦华与被执行人李和坪、马翠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正在履行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泽彪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寇腾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