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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刑终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秦海斌信用卡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海斌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刑终161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海斌,吉林省舒兰市人,住舒兰市,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海斌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3月1日作出(2017)吉0283刑初4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秦海斌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秦海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永会、代理检察员许跃迁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秦海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2017)吉0283刑初4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玉坤代理审判员 陈迪& # xB;代理审判员 徐   建   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邵   馨   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