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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7民初1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1798苏州星旭垣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昆山固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星旭垣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昆山固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初1798号原告:苏州星旭垣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东桥建健民路81号。法定代表人:李云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海清,江苏卓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固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富士康路1183号5号房。法定代表人:何章。原告苏州星旭垣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固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丽玲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昆山固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星旭垣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昆山固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星旭垣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山固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18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915元,合计人民币1933元,由原告苏州星旭垣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丽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文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