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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9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杨郁武、裴学仓与王植民、甘肃昭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郁武,裴学仓,王植民,甘肃昭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嘉禾绿色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9058号原告:杨郁武,男,汉族,1987年10月20日出生,甘肃省民乐县人。原告:裴学仓,男,汉族,1967年9月24日出生,甘肃省高台县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仟林,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王植民,男,汉族,1978年3月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甘肃昭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银昌。地址:本区西辰尚品6号楼3单元101室。被告:张掖市嘉禾绿色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文政。地址:甘州区长安乡前进村二社。原告杨郁武、裴学仓诉被告王植民、甘肃昭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嘉禾绿色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受理。2017年6月2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郁武、裴学仓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72元,退还原告杨郁武、裴学仓。审 判 长  袁晓英人民陪审员  张丽萍人民陪审员  何承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