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浩与赵艳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浩,赵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2执141号申请执行人:李浩,男,汉族,1990年1月29日生,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赵艳军,男,汉族,1976年8月24日生,住四平市红嘴子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李浩与被执行人赵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吉0302民初4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期间,因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尚未调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吕志成执行员 管玉波执行员 李 宗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媛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