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执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青海、刘娟与侯理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青海,刘娟,侯理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507号申请执行人:刘青海,男,1984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申请执行人:刘娟,女,1983年6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被执行人:侯理才,男,196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刘青海、刘娟与侯理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盐城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6月5日作出的盐仲(2017)调字第18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盐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盐仲(2017)调字第189号调解书由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郑之平审判员 沈晓蓓审判员 张彦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