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民初9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马俊杰与林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俊杰,林彩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6民初9566号原告:马俊杰,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明、林声贤,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彩云,女,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讼代理人:陈树荣,福建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俊杰与被告林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原告马俊杰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马俊杰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俊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马俊杰负担。审 判 员 苏天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林丽玉书 记 员 林逸财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