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02民初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吴庆昆与敖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庆昆,敖勇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02民初963号原告:吴庆昆,女,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军仁,江西东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敖勇胜,男,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原告吴庆昆与被告敖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2017年6月26日,原告吴庆昆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庆昆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庆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吴庆昆负担。审判员 朱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琳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