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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02民初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吴庆昆与敖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庆昆,敖勇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02民初963号原告:吴庆昆,女,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军仁,江西东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敖勇胜,男,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原告吴庆昆与被告敖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2017年6月26日,原告吴庆昆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庆昆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庆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吴庆昆负担。审判员 朱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琳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