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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4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吴启壮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启壮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4民特7号申请人:吴启壮,男,生于2001年11月16日,汉族,学生,住河南省镇平县。法定代理人:吴会德(系吴启壮祖父),男,生于1954年12月15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镇平县。申请人吴启壮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吴启壮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赵玉玲系母子关系。申请人父亲吴运展因病于2008年9月13日死亡,被申请人因此患抑郁症久治不愈。被申请人赵玉玲于2009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故申请宣告赵玉玲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赵玉玲,女,生于1975年2月13日,汉族,农民,户籍地河南省××××王庄村,原住河南省××××王庄村,系申请人吴启壮的母亲。赵玉玲于2009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吴启壮申请宣告赵玉玲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3月18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发出寻找赵玉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赵玉玲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赵玉玲于2009年离家出走,至今无音信,下落不明已满二年,且经本院依法公告寻找,本院对赵玉玲失踪的事实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赵玉玲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丁国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裴如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