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1民初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盛玮与谢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玮,谢寒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721民初932号原告:盛玮,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被告:谢寒松,男,197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原告盛玮与被告谢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正梅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寒松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盛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违约金3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15日,被告因周转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约定2017年3月25日还清,并承诺到期未能偿还支付违约金3000元。原告认为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现被告未按期偿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法院,要求判如所请。被告谢寒松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5日,谢寒松向盛玮借款人民币30000元,约定2017年3月25日前还清,逾期未能偿还,无条件承担因追讨借款产生的差旅、诉讼等费用,并承担违约金3000元。2017年3月16日,盛玮向谢寒松账户转账30000元。现还款期限已过,被告未按期偿还分文,原告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借条、转账交易明细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借款30000元给被告,有借条和转账凭证足以证明,本院认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未按期偿还债务,显属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期偿还已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诉请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利率、违约金约定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原告主张的3000元违约金,按违约3个月计算超过24%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故本院认定违约金自违约开始即2017年3月26日按本金30000元、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被告谢寒松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反驳对方主张的事实和证据,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谢寒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盛玮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违约金(自2017年3月26日开始按本金30000元、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盛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4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谢寒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正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剑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