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1民初5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泽友与刘厚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泽友,刘厚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5169号原告王泽友,男,1964年10月1生,汉族,住山东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枝子,胶州三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厚强,男,1973年8月25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镇江北路8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泽友与被告刘厚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泽友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刘厚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泽友现自愿申请撤回对刘厚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泽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泽友负担。审判员  管清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延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