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执恢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阳泉市经贸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阳泉市矿业公司、阳泉市供销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泉市经贸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阳泉市矿业公司,阳泉市供销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执恢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阳泉市经贸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张学军,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阳泉市矿业公司。负责人:李勇,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阳泉市供销公司。负责人:褚冬栓,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阳泉市经贸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阳泉市矿业公司、阳泉市供销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借款本金4195500元,利息12648914元,本息合计16844414元,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3执恢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永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执行员 赵福林执行员 郝虎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