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东良、王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东良,王志强,王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156号申请执行人陈东良。被执行人王志强。被执行人王志刚。关于申请执行人陈东良与被执行人王志强、王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03民初51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384550元、利息及诉讼执行费用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查询系统,查询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处置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0203民初5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侯昭龙审判员 王玉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